债务纠纷
作者:太原律师时间:2022-02-09 15:16:46
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朔州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、应县xx超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
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(2018)晋06民申24号
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18)晋06民申24号
再审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上诉人):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,住所地朔州市开发路中段农行集资楼。
法定代表人:王x军,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员恒亮,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朔州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,住所地朔州市怀仁县云中镇(怀仁迎宾路南新兴路西)。
法定代表人:申x年,任董事长。
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):应县xx超市有限公司,住所地朔州市应县金城镇新建东路**。
法定代表人:张x会,任执行董事。
再审申请人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朔州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、应县xx超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不服怀仁县人民法院(2017)晋0624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,原审未经传票传唤,缺席判决违法;并称“经再审申请人调查了解,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对该案不知情,也未授权律师提起诉讼,被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利用保管盖章的便利,提起诉讼,属于滥用诉讼。”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、第(十)项的规定,申请再审。
本院经审查认为,朔州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、应县xx超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原审法院依据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向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、起诉状副本、举证通知书和传票未果后,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继续向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上述相关法律文书。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。一审法院缺席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,要求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向朔州市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。随即,一审法院向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判决书。在公告期满前,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一审法院领取了该案判决书。之后,提起上诉。二审期间,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,未按期预交诉讼费,放弃了诉讼权利。2018年8月17日,被本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。现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,但其申请中并未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提出异议。综合考虑上述情况,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对实体处理提出异议的情况下,仅以一审法院送达存在瑕疵为由对本案申请再审,存在浪费司法资源、滥用诉权和恶意拖延诉讼之嫌。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申诉理由,因无相关证据支持,本院不予考虑。故对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,本院不予支持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裁定如下:
驳回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。
审判长 郭x义
审判员 李 x
审判员 孙x荣
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
书记员 曹x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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